符合国家机动车标准并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车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国家对特定群体或者限定情形使用的特种电动车辆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车废旧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商务、消防救援等部门或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改装或者拆除限速装置、脚踏骑行设备;
(三)拆除车速提示音装置;
(四)加装蓄电池或者更换不符合原车出厂设置额定电压的蓄电池;
(五)擅自加装车箱、棚架等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六)其他影响通行安全的拼装、改装行为。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应当由运营企业办理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投入运营。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带牌证销售。
其他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标准,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车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实行三年限期退出过渡制度,限期退出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限期退出过渡期内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三)遵守通行路段、通行时间的管理规定;
(四)保持制动器、后视镜、夜间照明灯、反光装置等安全设施性能状况良好;
(五)转弯时让直行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
(六)转弯时,应当开启转向灯,没有转向灯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转弯;遇有雾、霾、雨等低能见度或者夜间行驶,应当开启照明装置;
(七)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
(八)电动自行车、非国标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应当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九)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
(十)电动自行车、非国标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其他电动车按限速标志、标线行驶;
(十一)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非机动车道路通行的其他规定。
(二)从事载客营运;
(三)手中持物、单手扶持行驶或者使用电子设备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饮酒后驾驶其他电动车;
(五)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电动车;
(六)驾驶拼装、改装的或者加装影响行驶安全装置的电动车;
(七)驾驶时扶身并行或者互相追逐、竞驶、竞技、驾驶表演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名不超过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六周岁以下儿童应当乘坐在固定座椅内;
(三)驾驶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四)驾驶非国标电动三轮车车厢内不得载人;
(五)电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二)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居家、宿舍、办公楼内等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为电动车充电;
(三)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
(四)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专用通道;
(六)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二)违反规定载人的;
(三)违反规定载物、加装车箱棚架等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的;
(四)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
(五)逆向行驶的;
(六)醉酒后驾驶的;
(七)超过规定速度行驶的;
(八)无牌上路行驶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