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3日下午2时30分,洋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本院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洋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郑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庭审终结后,审判长对被告人张某、郑某当庭予以训诫,向其释明“长江十年禁渔”及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张某、郑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悔罪。
2022年5月9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郑某携带电机、电鱼捞子、抄网、电线在汉江支流傥水河流域沿河道逆行电鱼约30分钟,所得渔获物29尾,计5.62公斤。该二人离开捕捞区域时被洋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洋县农业农村局认定:张某、郑某所使用的捕捞工具为电鱼设备,捕捞方法为电鱼,其非法捕捞地点属于禁捕区,其捕捞的渔获物均不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内包含。张某、郑某因涉嫌犯罪被洋县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洋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张某、郑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张张某、郑某在捕捞水域增殖放流,对水生生物资源进行修复。洋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高度重视,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决定合并审理。审理中,公诉机关与张某、郑某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达成调解意见,由张某、郑某出资,委托专门机构在捕捞水域增殖放流,对水生生物资源进行了修复。本案将择期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同时,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长江十年禁渔,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实行暂定为期十年的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汉江作为长江的最大支流,也属于十年禁渔区域。2021年是长江“十年禁渔”的开局之年,一年多以来,洋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四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并于2022年6月在汉江河畔增殖放流,修复水生生物资源。通过案件审理,希望广大群众以此案为诫,深刻认识到长江禁渔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坚定不移打好长江“十年禁渔”持久战。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回应人民群众对清净水质的期盼。(文中人物系化名)
来源:洋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