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彩礼”降温 法庭调解助力移风易俗新风尚

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提到“加大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此举顺乎民意,全国上下对高价彩礼是持反对态度的。结婚时男方给付女方彩礼,是我国传统风俗,洋县系欠发达的农业县城,“高价彩礼”让不少家庭备受经济压力。

近日,洋县法院龙亭法庭依法调解一起离婚并返还高价彩礼案,依法之力推动移风易俗新风尚。

640-243

 

案情回顾

王女与李男经人介绍相识后谈婚,于2021年初依法登记结婚,双方在婚恋期间以及结婚前后,李男为王女购买饰品、礼品、电器,以及支付“见面礼、聘礼、彩礼”、另给付现金等等,合计支出费用十几余万元。婚后共同生活数月时间,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关系不睦,未建立起较好的感情。

婚后不久李男外出务工一年有余,因夫妻感情不和、家庭矛盾等原因拒不回家,双方婚后未生养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2023年初,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经法庭调解未和好。

法庭审理

审理中,被告李男同意离婚,但要求王女退还全部彩礼。法庭工作人员给双方做工作,向其讲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相关规定,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因李男为结婚向王女家支付了大额财物,给李男家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且双方婚后生活时间较短,李男主张退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对李男为王女购买的礼物,给付的小额钱款及物品,系李男在恋爱期间及婚后生活期间对王女的赠与和给付的生活消费性支出,不符合彩礼性质,不应返还。经法庭主持调解,考虑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不久即分居、因给付彩礼导致李男家庭经济困难等实际情况,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王女向李男返还9万元,该9万元已经当庭履行完毕。

法官寄语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索要高价彩礼系婚姻陋习,造成了诸多家庭“因婚负债”、“因婚致贫”,一旦婚约解除或者离婚,彩礼往往成为发生矛盾纠纷的导火索,因退婚、返还彩礼出现打架斗殴、恶意伤人等刑事案件之现象屡见不鲜,高价彩礼不利于文明婚俗观念的形成,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希望青年男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以利相交,利尽则散;以心相交,方成久远。择偶时当以人品为重,执子之手,与子偕老,且以深情共白头。

来源:洋县人民法院

为您推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