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上午,略阳某汽车租赁公司负责人裴某来到略阳县公安局,将一面印有“人民警察执法为民 热情服务破案神速”的锦旗送到经侦大队办案民警手中,表达感激之情。2023年8月24日,甘肃籍男子高某在略阳县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黑色轿车,并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缴纳租车保证金及押金3000元,租赁到期后高某未归还车辆,且不知所踪、失去联系。略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通过缜密侦查,赴甘肃省两当县将高某抓获归案。经依法审查,犯罪嫌疑人高某对其未按条款履行完租车合同并伪造虚假手续抵押车辆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件侦破后,民警第一时间将车辆追回并返还受害群众,挽回其经济损失6万余元。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1、合同签订之前务必要对合同签订的公司及个人主体进行核实,通过查看公司章程、纳税申报、实地考察公司生产、经营、流通等多种方式确定公司的合法性及公司的履约能力。2.合同商谈过程中,切勿贪图便宜,诱惑即是陷阱,犯罪嫌疑人多利用受害人这一心理实施诈骗。3.合同签订双方在资金支付及交付货物的时间、地点、货物种类一定要有明确约定,货款支付方式一定要留有银行痕迹,以免被骗后公安机关能及时获取证据,打击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