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县法院审结两起非法猎捕案

6月21日上午,勉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保护法庭适用速裁程序高效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和非法狩猎案各一起,并当庭进行了宣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某为满足自身食用目的,于勉县新浦镇漾家河水域内使用手撒网对流域内的鱼类进行了非法捕捞,共捕得渔获物数十尾。经鉴定,曹某捕获到的渔获物均为普通鱼类,但其实施非法捕捞行为的水域属于禁渔区,其捕捞时间属于禁渔期,使用的工具属于法律禁止的禁用工具,因此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公诉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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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居住在山区乡镇,人居环境与野生动物聚集区多有重合,黄某便将一根钢绳制作成简易的猎套放置在自家房后的竹林内,几日后猎到一头豪猪。黄某将其剥皮清理后进行售卖,获利350元。经鉴定,黄某捕猎的区域位于禁猎区,使用的作案工具属于法律禁止的禁用工具,故被告人黄某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非法狩猎罪,被公诉至本院。
庭审中,被告人曹某与黄某对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在依法查明事实后,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并没收作案工具。
被告人黄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没收作案工具并责令退赔违法所得350元。
法官寄语:
以上两案为涉及环境资源保护中最为常见的案例,此类案件一般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强、破坏影响比较有限。多为有钓鱼爱好的群众以及偏远乡镇的群众怀着侥幸心理,认为所涉犯罪金额不大且不易被人发现,故铤而走险,殊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案发后不但要退赔,要处罚金,甚至还会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因此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有钓鱼爱好的群众更应当认真了解关于此类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自身的行为,在享受爱好的过程中,避免触及法律法规的红线。

文丨胡小强、张佳伟

来源: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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